刑事诉讼法三类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类自诉案件共同适用的审理规则:
1.可以撤诉: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起诉。
A.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
B.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
2.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应记录在卷】。
3.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者自行和解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
4.法院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A.自诉人经2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照撤诉处理;
B.自诉人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按照撤诉处理;
C.自诉人是2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5.视为放弃告诉权利【自诉案件可分性】:
(1)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
A.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
B.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法院不再受理。
(2)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
A.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
B.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
6.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7.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8.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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