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二位当事人所涉嫌的欺诈行为不同于集团性盗窃,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明文规定,仍可将其视为共犯犯罪之范畴。所谓共犯犯罪,即是指两个或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出于共同的主观故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此类情况下,各犯罪分子之间必须具备共同的犯罪意图以及同步且协调的犯罪行为。因而,倘若这两位涉案人员在实施欺诈行为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共同的犯罪意图,并且共同参与并实施了欺诈行为,那么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共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对所犯的罪行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