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各国法律都有规定。对于什么是署名权,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中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又称姓名表示权。
在理解署名权的含义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署名权的主体。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第11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
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第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作者这一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一切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行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人。因此,哪些人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
另外,署名权与著作权主体也是两上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一。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署名权可以独立于著作权其他权利而成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两种。同意人格利益说。因为按照通说,人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而不属于身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
一、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
作者身份权,指作者所享受的要求被承认为作品作者的权利。该权利具有以下内容:一是作者有权要求他人承认对其创作的作品的作者身份,该权利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二是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公开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公开其的作者身份权。
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是不是含义相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两种权利是同一个意见,即作者有权在发表了的作品上署名以昭示自己作者的身份。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是一回事而是两回事,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两项权利。
在立法上,大多数国家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规定在一起,但也有少数国家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分开规定或仅规定署名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把署名权解释为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也属将署名权等同于作者身份权的立法例。
作者署名权是作者基于其创作行为而产生的要求他人承认其对作品创作资格的一种权利,是作者最基本的权利,是行使其他著作权权能的前提和基础。署名权的行使,在大多数情况下就是用来说明作者身份的。
因此,署名权是作者身份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除署名之外,还可通过对作者身份的介绍、真名登记等其他方式来表明作者身份。但是,署名权并非作者身份权的一部分,这是两种平行的权利。如前文所述,署名权的实质在于控制作者与作品关系以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目的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或防止遭受某种损害。
二、署名权的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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