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立案标准
时间:2023-03-25 11:30:58 1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的立案标准是:

(1)、非法批准征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罪立案标准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合法持有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情况,仅有刑法规定的下列三种:

(1)代为保管,及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他人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等而持有大卫保管;

(2)捡拾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应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

本罪是亲告罪,告诉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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