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既遂的处罚包括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造成的国家或集体利益损失特别重大,则判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立法解释》规定的各级政府主管、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工作人员。
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既遂的处罚如下: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造成的国家或集体利益损失特别重大,则判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立法解释》规定的各级政府主管、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工作人员。
既 遂 的 非 法 批 准 征 用 土 地 罪 会 受 到 哪 些 刑 罚 ?
既遂的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擅自批准征用土地,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对于这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犯有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土地,致使土地遭受严重破坏,或者致使农民流离失所、生活困难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土地,致使农民流离失所、生活困难,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迫农民转让或者继续承包土地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三十万元的;
(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土地,致使土地遭受破坏,造成农民流离失所、生活困难,并且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有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的行为,应当及时停止,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有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的行为,应当及时停止,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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