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结合具体案件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3条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等。
可见,行为人将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作品发布在网络上,单纯的发布行为可能不成立犯罪的既遂,而需要考察该作品被下载多少次等情节来认定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犯罪的既遂标准可以分为一般性标准和具体标准,一般性标准是具体标准的理论抽象,可以适用于所有的犯罪类型。在网络犯罪领域由于前述的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特殊关系,在具体犯罪既遂判断上会与传统犯罪有所差异,应当采用新的具体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一、犯罪既遂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不应将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称之为犯罪既遂。我们将犯罪既遂视为与犯罪未完成形态相对应的概念而使用。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也就不应使用犯罪既遂这一概念,只可使用犯罪成立的概念。
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这是犯罪既遂成立的时间条件。如果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而只是实施了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就只是犯罪预备,而不能成立犯罪既遂。
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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