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求首要分子组织、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扰乱活动,一人或两人的扰乱活动,不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则不要求多人,一人就构成此罪。
(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行为人的意图是想通过聚众扰乱,迫使机关、企业等满足其无理要求,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具体则是机关、企业、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及科研秩序。而破坏生产经营罪则是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实施破坏机器设备等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动。
(3)扰乱社会秩序罪要求情节严重,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破坏生产经营罪则并不要求情节严重。
(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虽然可能会存在正常的生产活动被破坏的情形,但这与破坏生产经营罪不一样,在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破坏正常的生产活动是行为人追求的直接目的,而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则由于行为人聚众扰乱,客观上造成了企业无法生产的结果,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和人民团体;而后者针对的是正在执行公务的特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犯罪主体情况不同。前者的主体是聚众进行,而后者的主体可以是聚众,也可以是几个人或单个人;
(3)前者可以是暴力性扰乱,也可以是非暴力性扰乱;后者除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外,均已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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