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的任何一方提出离婚,但另一方坚决反对时,当事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法院是否认可并批准离婚请求,还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不存在法定离婚情形的情况下,假如对方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那么法官将把这作为不判处离婚的一项重要考虑因素。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很可能辩称夫妻间仍有感情存在,期望能共同走向美好未来。
针对这种情况,法官常常会给予被告一次机会来反思两人之间的情感纽带,以期他们更愈发珍惜这份夫妻之情,维护好夫妻关系。
因此,审理离婚案件的法院通常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而非立即宣判离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观点并非固定法则。
如果在第一次法律程序中,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充足,足以证明他或她与被告的情感确实破裂,法院是有可能判定离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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