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促结婚未领证婚姻无效退彩礼获法院支持
时间:2023-04-22 09:31:43 1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相识一月不到,即登记正式结婚;婚姻仅维持45天,即破裂。“三年前的一不小心,现在还官司缠身。”在昆明见到王玲(化名),她一脸憔悴,她近日刚在曲靖马龙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参加了庭审。“她已经自杀过一次了。”跟随她的表哥说,家里人不放心,他特意从黑龙江老家赶到昆明。

闪婚闪离短命婚姻维持45天

2005年5月18日,王玲第一次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判令和丈夫宗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我2005年从老家黑龙江来昆明做生意,由于之前离过婚,想再组织一个家庭。2005年2月18日,我在报纸上看到了曲靖马龙县人宗某登的征婚启示,便与对方交往。2005年3月24日,我们正式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王玲说,“婚后我怀孕了,宗某要我流产,我不同意。他多次对我拳打脚踢,造成胎儿死亡。我于2005年5月8日自己去医院做了取出胎儿的手术。我们的婚姻仅仅维持了45天,便终结了。”

宗某在庭审中辩称:我和王玲属自愿结婚,婚后感情良好。她起诉我打她,纯粹是无中生有。如果她据此提出离婚,说明她早有预谋的通过婚姻骗取他人钱财。

对这一说法,王玲表示,“我跟他交往时,他什么储蓄都没有,我向亲戚朋友借了60多万,便一起经营铁矿。他当初和我结婚的目的,是为了骗取我的钱财。”而宗某则称,他与王玲结婚之前,一直经营铁矿生意。直至与她结婚时,已有50余万元的个人积蓄。王玲诉称夫妻现有共同财产100多万元,并要求按共同财产分割,与事实不符。

2005年12月16日,曲靖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告王玲和被告宗某离婚。此外,法院查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诉讼中对曲靖某钢铁公司尚欠双方未结算矿石款为837383.50元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张金玲起诉要求分割尼桑轿车,精神损失费15万元的主张,法院认为其不能举证证实不予支持。关于宗某提出的其做矿石买卖生意尚欠别人100多万应认定未共同债务的主张,法院认为除了欠某洗选厂67548.9元能证实其主张,法院予以确认外,其余债务因被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对夫妻间共同财产作出判决,共同财产海尔冰箱1台由原告王玲所有,海尔29寸电视1台由被告宗某所有;王玲所收矿石款191943.5元,扣除其婚前财产5万元归其所有,应付给宗某70971.75元;曲靖某钢铁公司尚欠双方未结款837383.50元,由王玲享有418691.75元;洗选厂债务67548.90元,由原告王玲负担33774.45元。

官司缠身离婚三年仍然未完结

拿到判决后,王玲没有拿到判曲靖某钢铁公司支付的418691.75元,申请强制执行无果。无奈之下,2006年7月3日,她将该钢铁公司告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曲靖某钢铁公司答辩称,原告王玲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此外,曲靖中院(2005)曲中民初字第63号离婚判决书,仅能约束离婚双方当事人,不能对抗作为本案被告的第三人。离婚案中的双方当事人针对第三人的债务问题,在第三人没有到庭审,或当庭证实,或书面明确证实的情况下,就认定被告欠下50万元的债务,显示是对第三人合法财产权的侵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玲出售铁矿粉给被告曲靖某钢铁公司,该公司出具证明其尚欠原告矿石款337383.50元,另有一批矿石未结算,价值须等供方核对后方能确定。法院(2005)曲中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确认了该笔款项,并判令王玲与宗某各享有50%的债权,对该笔债务,被告云南曲靖呈钢钢铁有限公司负有清偿的责任。对原告王玲主张的其在与宗某的离婚过程中,双方约定被告未结矿石款为50万元,其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约定无效。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曲靖某钢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清偿欠原告张金玲矿石款16869.75元。

最后一次作为原告,王玲向曲靖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王玲作为原审原告,请求撤销“自相矛盾”的(2005)曲中民初字第63号和(2006)曲中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曲靖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9再审后作出判决,撤销了(2005)曲中民初字第63号作出的判决第四项即“曲靖某钢铁公司尚欠双方未结矿石款837383.5元,由原告王玲享有418691.75元;由被告宗某享有418691.75元”;曲靖某钢铁公司欠双方矿石款337383.50元,判决由王玲享有168691.75元,由宗某享有168691.75元;曲靖某钢铁公司尚与双方的未结矿石款,由王玲和宗某各享有50%。

债务纠葛被要求偿还共同债务

今年7月20日,王玲分别被曲靖马龙的李某和杨某以王玲和宗某夫妻存续期间所欠铁矿石贷款201426元、390975.95元未还告到马龙县人民法院。近日,马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两案。

被告王玲的代理人、中国民告官网站站长蔺文财认为,根据原告李某和杨某的陈述,宗某和王玲共同欠下的款项,但两人应该在2006年6月30日审理离婚案后启动确认程序,以免超过诉讼时效。但两人均为找王玲,现在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宗某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婚姻11个月后与李某和杨某订立协议,只能对宗某本人产生法律效力,对王玲不发生任何效力。

而在法庭上举证时,原告杨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复印件,经王玲的质证认为,原告出示的欠条与法院档案中(这里的有手印)的不一致,欠款是不真实的。本案原告是杨某,被告是宗某和王玲,当原告杨某在法庭上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时,当被告王玲向原告杨某主张权利时,被告宗某不顾一切的为原告杨某争取权利,要求王玲承担一半责任。宗某在法庭上完全站在原告的立场上,没有一项反驳的事由,不难排除宗某恶意策划李某、杨某的诉讼行为。

法庭最后宣布择日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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