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税
时间:2023-06-07 18:54:52 34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京国税发[2004]37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个体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335号)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本市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中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各类业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由市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国、地税两局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建立涉税信息定期交换制度

(一)信息交换内容

1、税务登记信息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相互提供当期的新办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信息、清理漏管户的情况。

2、纳税核定信息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相互提供当期新办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核定信息和当期纳税核定的调整情况。

(二)信息交换周期

自2005年1月1日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每月15日及该月份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先后两次将上述信息交换至对口局。

(三)信息交换的具体内容及方式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

二、关于纳税核定问题

对国家税务局已明确核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的,地方税务局原则上按照国家税务局核定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除此以外,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

三、为方便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可派人到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窗口,由两局共同办理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个体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33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39号)文件规定,对本市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各类业户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自1996年9月1日起至今,委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在近十年来对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中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各类业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中,克服了许多困难,做了大量工作,在征收模式、管理方式、税源户管理等方面取得很大成绩,积累了丰富经验,为北京地方税收的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并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05年1月1日起,对本市个体税收征管范围进行调整,凡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中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各类业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由市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为顺利开展个体税收交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交接工作,加强协调配合

本次个体税收交接工作涉及户数多,范围广,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从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强协调配合,本着“简化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实现平稳交接、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开展个体税收交接工作。

二、交接范围及方式

本次交接范围为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中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各类业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为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本次交接采取各区县国、地税两局对口交接方式进行。

三、关于征收时间问题

对于税款所属期为2004年12月的税款,由国税局在2005年1月征期内征收;对于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月的税款,由地税局在2005年2月征期内征收。

四、交接资料范围及具体手续

(一)集贸市场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各类个体工商户

由各区县国税局将属于向地方税务局移交的个体工商户业户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月定额标准(包括月定额标准中地方各税的征收率及征收额),在2004年12月10日前打印成册并以网络、软盘形式对口移交给地方税务局。原有纳税人的税务档案资料由国税局留存备查。

(二)集贸市场内经营者

由各区县国税局将属于向地方税务局移交的集贸市场数量、名称、地址、各集贸市场主办方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各集贸市场经营者数量、各集贸市场内经营者名称及月定额标准(包括月定额标准中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及征收额),在2004年12月10日前打印成册并以网络、软盘形式对口移交给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原有纳税人的税务档案资料由国税局留存备查。

五、关于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中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各类业户定额调整问题

市地税系统直接征收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中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各类业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后,各区县地税局在统一调整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经营者纳税定额时,应在调整后的一周内将有关调整结果通报本区县国税局。各区县国税局在统一调整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经营者纳税定额时,应在调整后的一周内将有关调整结果通报本区县地税局。

各区县地税局、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对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中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各类业户的纳税定额保持一致。

六、时间安排

2004年11月22日至12月10日前,各区县国税局对交接的相关资料移交各区县地税局;

2004年12月底前,各区县国、地税两局完成交接工作;

2005年1月30日前,各区县地税局完成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征前准备工作;

2005年2月1日,各区县地税局开始正式征收。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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