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录音当然可以作为证明借款事实存在与否的证据。根据相关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录音证据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求,形式方面的要求有,第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第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第三,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实质方面的要求有,录音中的谈话内容必须涉及借款人、借款标的额、还款日期、还款履行方式等关键因素,重点是要能证明对方就是借款人(比如多次叫出对方名字,对方有回应;还可以通过通话记录、公证等方法来证明),此外借款人对借款要认可。
电话录音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分情况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而言之,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第六十二条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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