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破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详解
时间:2023-07-06 14:44:01 35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浙江省,行为人破坏财物的行为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其立案标准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但是,本罪并不单纯的是以损坏财物的数值作为立案的参考依据的,如果伙同三人故意去损坏他人的财物,或者公然损坏财物的这种行为已经有三次以上了的话,也有可能被判刑。

破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本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会受到一定的处罚,如果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利的话,依然是需要受到一定的处罚的,毕竟在我们国家刑事法律当中有明确的规定的,有故意毁坏财物犯罪行为的,其实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话,也需要赔偿。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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