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公私财物罪即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害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坏既包括物理上的损毁,也包括效用上的丧失。即使物理上没损毁,效用没丧失,但使所有权人丧失占有,也构成毁坏。即使物理上没损毁,效用没丧失。但财物的主观价值丧失,也构成毁坏。
破坏公私财物罪立案需要哪些条件
破坏公私财物罪要根据导致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定义,如果其行为后果较轻,则是一般的违反行为,其行为严重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如果被告人已经破坏公私财物的数额已经达到五千元或以上、损害他人的财物有三次以上的、此次损害涉及到三个人或以上的利益、其行为导致的后果很严重,有以上几种情况的任一一种的,都可以提起诉讼,申请法律的保护,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使犯罪者得到应有的处罚。法院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判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追诉:
(一)损坏他人公私财物造成的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他人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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