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之规定,未满八周岁者为全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难以单独实现一切形式上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是从未有过签署合同的经验。
而八岁至十八岁之间的未成年人被视作有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者,他们在自己的年龄、智力所允许的范围内,可行使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购买价值较小的文具之类的交易活动。
至于年满十八周岁者,则为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者,有权独立完成签约等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
另外,如果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独立生活的,同样可被认定为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者。
《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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