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范围:
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
申请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经共同提取人书面同意,可以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共同提取人限定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除上述条件以外,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还必须满足: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或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等住房消费类提取行为;作为申请人或共同提取人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服务费。
办理场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所需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如有共同提取人的,需提供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件、关系证明、共同提取人的书面同意书等。
(3)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由市或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购房合同、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证;
(2)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提供房地产权证。
3、委托提取申请、变更申请或终止申请材料:
(1)委托提取申请的,提供从物业公司取得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联系单、填妥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申请书;
(2)委托提取变更的(仅限变更共同提取人,如需变更其他委托事项的,应先终止原委托后再重新办理委托手续),提供原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变更后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申请人和变更后共同提取人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委托变更申请书;
(3)委托提取终止的,提供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委托终止申请书。
如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凭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税控发票(居住售后公房的提供按规定的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付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申请表,办理住房公积金补提手续。
办理流程:
1、办理委托提取申请的:
小区物业公司初步咨询并取得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联系单——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亲自到场并提供要件材料——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委托书;
2、办理委托提取变更的(仅限变更共同提取人,如需变更其他委托事项的,应先终止原委托后再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亲自到场并提供要件材料——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委托变更书;
3、办理委托提取终止的:
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亲自到场并提供要件材料——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委托终止书;
4、办理住房公积金补提手续的: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或“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
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提供要件材料——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2)自愿缴存者:
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提供要件材料——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指定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
业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在受理申请后,如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问的,有权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办理要件材料以外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支付物业服务费申请提取配偶、父母或子女等成员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应在税控发票上注明的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段内提出,且最晚不超过该时间段终止后半年内;
3、办理住房公积金补提手续的,申请人可每季度一次或按季的倍数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即两次提取的时间间隔至少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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