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明确指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上述关于重婚罪的规定中,有些概念容易产生误解。譬如,婚姻是仅指合法婚姻还是包括违法婚姻、事实婚姻等其他婚姻形式;再如,怎样认定夫妻名义,是不是对外要以夫妻宣称或以夫妻自居才算夫妻名义;还有重婚的含义,两个非法婚姻能否构成重婚,一人同时与多人同时结婚是否属于重婚?正确理解这些概念,对正确认定重婚罪是至关重要的,而正确解读这些概念需要理论指导,本文从客观解释论的角度,对重婚罪中的一些问题略抒管见,以就教于同仁。
一、客观解释论的理论回顾
(一)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争
法律是以规范的文字表现出来的,不可回避存在文字的模糊和缺陷;法律具有稳定性,不可避免存在事后的漏洞;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性、普遍性,不容置疑需要根据刑法的公平与正义价值观对特殊问题进行价值判断,这就决定了法律解释在司法中的不可或缺性。正如菲利所言:如果没有好的法官来实施,最有学术价值和崇高的法典也不会产生多大的效果。但是,如果有好的法官来实施,即使法典或法令不太完美也不要紧。①解释目的往往是解释方法的基础,解释目的在取向上的不同,直接决定着选择解释方法上的差异。法律解释目的,理论上向来有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争。主观解释认为,解释的目标是寻求立法者当时的实际意图,即探求立法者的意图,并赋予立法者的意志以决定性作用,而法律解释的正确方法就是对历史的要求和规范目的进行研究。②主观解释主张在进行刑法解释时应以探求立法原意为惟一目标,这一作法可以防止法官对刑法进行任意解释,从而实现刑法的保障机能,这与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③客观解释论却认为,解释的目标是发现法律合理涵义,即法律在立法者颁布之后就脱离出来并从此独立,立法者的意志变得无关紧要,法律解释就是阐明法律本身蕴含的意旨。④客观解释论主张在进行刑法解释时应根据发展变化了的客观实际情况,依据刑法价值、刑法理念探求刑法规范本身应有的合理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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