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律师的代理服务费用问题,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应由委托方自行承担。然而,以下七种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无需独自支付律师费:1.在涉及到合同纠纷的案件中,若债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则相应的律师费用亦可由被告方支付;2.在有关著作权的民事诉讼案件中;3.关于商标权的民事争议案件;4.专利权纠纷案件;5.担保权纠纷案件;6.不正当竞争案件;7.涉及人身伤害赔偿、名誉侵权以及交通肇事等方面的案件;8.仲裁案件。此外,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也可以通过协商约定将律师费的负担责任赋予败诉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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