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协议的三类效力限制是什么,财产分割
时间:2023-08-05 10:42:10 1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家庭财产分割纠纷发生之后,各方当事人若是能够协商处理该纠纷,并且签署协议,那么该协议一经签署一般就会有效。对于已经有了生效的和解协议,此后任何一方不得以该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若是签署协议并不是自愿的,那么从其签署时就不具有司法效力。

财产分割协议的书写,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并不是都需要单独写一份财产分割协议,一般针对那种家庭比较殷实,夫妻之间共同财产涉及比较多的,为了避免之后因为财产问题产生争议,才会选择单独的订立一份协议,将财产作出明确、细致的划分。其中当事人手写可以,也是允许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手写可能出现字迹不清的情况,因此建议最好是采取方式来订立财产分割协议,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最后的当事人签名,就不能,需要在出来之后,由双方亲自签字,最好再按上各自的手印。

在日常生活当中,关于离婚财产问题的话,很多的人员他们会发生很大的不同的纠纷的意见,所以此时如果要有一个和解的协议书存在,那么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的约束,对于双方来说的话也是一种非常好的解决的方法,但是必须双方都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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