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中存在哪些类型的瑕疵,股东瑕疵主要体现在股东数量和股东资格瑕疵上。就股东人数缺陷而言,既有低于最低股东人数的缺陷,也有与最低股东人数法律要求相对应的高于最高股东人数的缺陷,一些国家也对特定公司的最大股东人数作出了相应规定。例如,日本《有限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的最低人数,但原则上规定这类公司的股东总数不得超过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人数上限的规定也与日本公司法相同,显然,当法律对股东人数下限或上限有相应要求时,如果注册公司的实际股东人数低于或高于这些要求,公司在股东数量上存在缺陷,就股东资格缺陷而言,可以细分为股东资格缺陷、股东形式缺陷和股东国籍缺陷。所谓股东能力缺陷,是指股东缺乏能力的情形。如果这种情形构成公司的瑕疵,往往意味着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都没有行为能力,所谓股东形式瑕疵,是指不能成为股东的自然人或者各类公司成为股东的情形,资本缺陷
这方面的缺陷表现很大程度上受资本模式的影响。在实收资本模式或折衷资本模式中,公司成立时一般要求最低资本额和全部或部分实收资本到位,有时需要相应部门和人员核实真实出资额,这使得资本缺陷导致的缺陷公司的情况更加普遍。在授权资本模式下,法定对最低资本额的要求很少,更不用说应付资本和验资的比例了。因此,虽然公司需要标明资本或股份,但至少公司不会因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额而难以成立,因此,在授权资本模式下,资本瑕疵导致的瑕疵公司并不常见
资本瑕疵又可细分为虚假瑕疵、不足瑕疵、价值瑕疵、权利瑕疵、,所谓虚假出资瑕疵,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声明已出资,致使公司成立时没有实收资本,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形。这是资本瑕疵最严重的案件,在大多数国家都被视为犯罪并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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