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收到的起诉有两种:
第一种是非法院传票,而是其他主体以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告知侵权。遇到这种情况,多数属于诈骗或恶性竞争(当然也有可能确实侵权)。这时需要先辨别一下对方是否对商标该类目拥有所有权,如果没有可以置之不理。如果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对方又没有通过法院处理,多半是私了目的,企业只需耐心协商便可。
第二种是法院传票。这种情况下起诉方已经确定您的侵权行为,且给对方造成了或多或少消极影响。遇到这种情况,维权人小智给您以下几点建议:
1、起诉主体是否合格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诉讼原告应当是《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所以,先辨别原告是否为该商标持有人或厉害关系人,如果不是,您可以通过法院对原告提出抗辩。
2、原告商标是否连续使用三年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你只需要了解并证明对方对争议商标的使用时长,最近三年是否使用。如果对方未使用,你是没有任何法律责任的。
3、原告商标是否为通用名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所以,如果您使用的商标为通用名,不具备显著性特征,对方是无权禁止使用的。
4、诉讼时效判断
商标法规定,在商标等有效期间内,权利人己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侵权行为超过两年,权利人再提起诉讼的(包括侵权行为直持续进行发和超过两年中断后又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只要权利人提起诉讼时,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者不超过两年,法律应当保护。如果诉讼时效超过规定,可以作为抗辩理由。
5、确定原告商标注册时间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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