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商标侵权问题
审理商标侵权的主导思想是加强品牌保护,关键是划清界限。认定标准上,主要考虑相同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不考虑市场混淆因素,除非是合理使用。商标知名度越高,辐射的范围越宽,保护的政策就越大。同时,孔法官用长城葡萄酒案进行了解释。
此外,孔法官提到了下列新类型的案子:
1.未注册的商标,要主张权利,首先要有权利意识,把它当成商标。
2.强调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如果用的不是商标,可能不认定构成侵权。
3.定牌加工的商标问题,此问题最高法没有明确审判态度。
4.非正常商业活动而注册商标。最高法对于不使用商标而纯粹用商标牟利的行为持否定态度。
5.对于那些没使用的注册商标,原则上是保护的,对于损失部分,不赔或者少赔。如果请求保护的商标未投入使用,主要采取侵权的方式来救济。对于赔偿额主要考虑维权费用。
6.历史渊源有关的案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历史渊源的商标,完全避免混淆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合理的,像散列通案等,最高法就考虑了历史原因等因素。
7.商标和字号的冲突。这个问题同时涉及不正当竞争。在后的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使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部分专利问题和反垄断领域
对于专利方面,孔法官主要介绍了标准专利、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等同侵权、外观设计侵权和间接侵权等新问题。在反垄断领域,现在主要是关注一些程序方面的问题,比如原告资格、举证责任以及责任承担等问题。同时孔法官提及反垄断案件的专业性非常强,涉及有没有市场支配地位、相关市场界定等。在案件审理中,是否引入经济专家出庭作证,来提供一些意见,也是值得加以探讨的问题。
文字整理:彭宇郑文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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