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作出问责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提前15天告知被拆迁人,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自动搬迁的,可以正式实施强制拆迁。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人和被拆迁单位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的见证人,由公证部门保存被拆迁房屋及其物品的证据。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有被执行人在场。当然,如果他拒绝出席,执行机关的执行就不会受到影响。4被强拆房屋的证据保存时,公证机关应当通知被强拆人到场。拒绝出席的,公证人应当在笔录上记载。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清点登记,并做好分类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应当记录在案,由两名全权人员核对,公证人和在场人员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人应当在笔录中记载。
5。经清点登记后,运至指定地点交由被执行人签收。不能立即移交被拆迁人的,被拆迁人应当将物品存放在适当的仓库内。同时,被拆迁人应当发出通知,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取的,由拆迁人办理押金。6房屋强制执行由审判机关接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情节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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