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的流程通常包括调查核实、逐家上门访谈、制定拆迁规划、申报拆迁、发布拆迁公示、达成协议以及正式实施拆除等多环节。详细内容如下所述:
1.深入调查核实:当拆迁方获得用地批复文件之后,需首先前往辖区派出所及房地产管理机构整理收录征地范围之内的常驻人口,以及完备的房产资料,按照制定的表格分别逐项统计,随后将实地走访进行充分核实。
2.挨门逐户访谈:拆迁方应当设立专门的拆迁小组,有组织地对所有待拆房屋的业主进行挨户上门访谈,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全面理解业主们的拆迁安置诉求。
3.细致制定拆迁规划:
根据前期的实地调查结果以及相关的国家、地方性法规政策,立即着手编写清晰的拆迁规划与拆迁方案,设定明确的拆迁时间、步骤及形式。
4.合法申请拆迁:拆迁方须持有所需的国家批复文件、拆迁规划及方案,向所在地的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严格审查通过并取得拆迁许可证书后,才能得到合法许可开始动工拆迁。
5.公开发布拆迁公示:一旦获取并核发了拆迁许可证书,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拆迁方信息、征收范围、拆迁期限等相关事项以公开声明或其他方式对外公布,同时着力做好房屋拆迁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6.依照规定签订协议:根据公告规定的时间限制,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应该遵循国家和本地对于安置和补偿的规定,在自愿参与、公平负责任的原则上签署协议。该协议需要明确补偿方法和金额、安置面积及地理位置、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以及违规行为处理条款等等。若双方对协议无异议,可以提交给拆迁主管部门存档并接受公证机关的公证。
7.正式启动拆迁:被拆迁户完成搬迁后,拆迁方务必要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按照约定推进拆迁行动,确保拆迁过程合法合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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