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基本事实张某系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严某系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两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张某将其持有的**Trevi护肤品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严某,转让价格为33万元。张某在收到全部转让款后10日内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后来,闫某称,他已按照张某的口头指示将款项汇给**特雷维化妆品连锁有限公司,但张某拒绝转让股权。张某称,他从未指示严某将款项汇至**特雷维化妆品连锁有限公司,因为他没有收到转让款,他没有转让股权的义务。严先生起诉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张先生转让股权。张某提出管辖异议
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我们首先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申请管辖异议(见附件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有管辖权,裁定驳回申请;我们还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见附件二)撤销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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