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出资享有优先购买权,由于本规定的比较原则,公司章程大多未作详细规定,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套规则,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其股权时,应当将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告知公司和其他股东。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大会的,拟转让股份的股东可以另行书面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要求其限期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全文26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