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益权不一定是原始股权,只要是公司的股东都享有作为股东的权利,包括股权收益权等。
一、股权的类型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种:
1、自益权
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受利益的权利。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权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时的优先受让权。这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2、共益权
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表决权、监察权、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查阅会计表册权等等。这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
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下列内容的权利:
1、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参加股东会议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4、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5、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8、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9、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10、依法分配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股权的转让方式
股权转让仪式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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