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办理指南
时间:2023-05-10 15:31:28 1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等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3、《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法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登记注册程序

受理——核准——颁发备案通知书

三、登记承诺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窗口联系电话:0551—63537635

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事大厅

市工商局网址:

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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