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走私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
时间:2023-03-04 18:11:46 3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贩卖走私毒品的行为定性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犯罪行为特征及其侵害的直接案件来确定。

一、自诉案和公诉案的区别

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区别主要有:

1、案件来源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2、犯罪危害程度不同。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

3、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处于证人地位;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

4、刑罚处罚不同。公诉案件的刑罚处罚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而自诉案件的刑罚处罚,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二、犯罪未遂可能无罪吗

犯罪未遂有可能无罪。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犯罪特征为: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一切犯罪行为都要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三、走私毒品在什么情况下可能被判死刑

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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