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申报表试行注意填报项目计算口径为保证新申报表准确填报和逻辑审核,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对新申报表中涉及的有关项目计算口径进行了明确,纳税人在填报过程中,应就相关计算口径予以掌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二)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余额为负数。
(三)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包括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在此行不做还原计算。
(四)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五)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6.07.10邓传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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