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外国人结成涉外婚姻后又想离婚,而其中一方又不愿意离,或者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未能协商一致的,但是还想继续离婚的,可接着去法院起诉离婚。但刚好一方在国内,一方又在国外,所以有些人将无法确定去哪里的法院起诉。
其实,涉外离婚不属于重大涉外案件,一般来说将由基层法院管辖。并且就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还是在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
具体而言,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起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
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如护照等,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
2、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
3、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具有固定格式的特别授权委托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4、如果是国外一方当事人为原告,需要将起诉状公证和认证后递交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
最后,涉外婚姻离婚时,虽然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也有管辖权,但是就财产分割纠纷而言,还要根据特别管辖约定,比如不动产纠纷管辖,因此,可能在整个离婚案件中,一个财产问题可能不会一并处理。如果涉及的财产价值较大,或是财产较为复杂的,那么建议可以在必要时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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