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必回国办理,如果双方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以上问题仍有异议,则需向国内一方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回国的一方可办理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办理,但还要离婚意见书,委托书与离婚意见书须向经当地我驻外的使领馆认证。
涉外离婚在国内如何生效
涉外离婚要在国内生效,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体程序如下:
一、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二、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以下程序申请确认:
1、申请: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委托他人代理的,须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申请理由及请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程序审查: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3、受理并进行实质审查;
4、送达裁定书。需要注意: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法院不予以受理;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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