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计生家庭低保奖扶申请条件
1、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城市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提交下列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书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残疾证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持相关材料通过社区向街道或乡镇提出申请;无社区的,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提出申请。
二、申请的流程
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入证明:
①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
①在劳动就业年龄(男历一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②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③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④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⑤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街道办事处对居(家)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后报区县民政局。对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于申请30日内,核发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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