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登记申请书房屋提供者证明处加盖物业管理企业公章,物业管理企业执照上有出租房屋项目的,可直接在房屋提供者证明栏内加盖公章,同时出具加盖物业管理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请注意,该物业出租房产必须在本区工商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并且备案出租的房产必须为非住宅用途。如该物业出租房产未在本区工商部门备案,则还应提交由房产部门加盖公章的产权证复印件,该房产必须明确为非住宅用途);物业管理企业执照上没有标明出租项目的,需在房屋提供者证明栏内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同时提供该处房产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该房产必须明确为非住宅用途)
2.在登记申请书房屋提供者证明栏内加盖酒店、饭店、旅馆公章,同时应出具加盖酒店、饭店、旅馆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出租经营权的企业)。
3.在登记申请书房屋提供者证明栏内由已规范的市场企业盖章,并提供市场企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其公章。
4.在登记申请书房屋提供者证明处由产权单位盖章,应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盖章)、购房发票复印件(盖章)、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的复印件。购房合同与预售房许可证中必须明确房产用途为非住宅类型。(房屋类型表述不明确的,要求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按照房屋使用用途分类表确认房产用途,凡设计用途确定为住宅、军事、其他类的房产不予登记。)
5.在登记申请书房屋提供者证明处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并提交由房屋登记主管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在登记申请书房屋提供者证明处由产权所有人签字,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村委会盖章确认,并说明情况以上情况属实,房产归该个人所有。(不含住宅楼)
6.在登记申请书房屋提供者证明处由产权人签字,应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产权人签字)、购房发票复印件(产权人签字)、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的复印件。购房合同与预售房许可证中必须明确房产用途为非住宅类型。(房屋类型表述不明确的,要求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按照房屋使用用途分类表确认房产用途,凡设计用途确定为住宅、军事、其他类的房产不予登记。)
7.在登记申请书房屋提供者证明处由产权人签字,应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产权人签字)、购房发票复印件(产权人签字)、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的复印件。购房合同与预售房许可证中必须明确房产用途为非住宅类型。(房屋类型表述不明确的,要求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按照房屋使用用途分类表确认房产用途,凡设计用途确定为住宅、军事、其他类的房产不予登记。)
8..房屋地处拆迁区域而近期又不拆迁,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申请企业应当出具无条件服从拆迁的承诺书。.可以直接证明产权的单位房:由产权单位在房屋提供者证明栏中直接盖章证明。可以直接证明产权的单位包括:各级政府及各级政府的房屋土地主管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其机关房产管理部门、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机关房屋管理部门。各级政府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政府、市政府、国务院。.无产权的回迁房屋:可由产权人提交回迁协议及《准住证》。.开发商以所开发的无房产证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销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利用自建房:如尚未取得《房屋所有证》,可提交建委盖章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如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可提交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单位对所建房屋的情况说明。.利用人防工程用房的:应提交《人防工程使用证》和《使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许可证》。
广州公司注册地址证明文件:
1、广州公司地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土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5)、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属新购买的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7)、属公管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
(8)、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应由房屋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或房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2、公司地址是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企业);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
(2)、属母企业无偿提供给子企业使用的,提供母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3)、房屋产权属股东所有,由股东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3、以底层房屋和二楼以上住宅(含二楼)作为经营场地的,则另应提交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以下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
(1)、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已办理住改非手续,或产权属部队的房屋,已经部队相关部门批准作为经营用房,如属二楼以上住宅,则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如属一楼房屋,均需去规划部门审批,工商部门凭规划部门同意意见或不属破墙开店意见,办理登记注册;
(2)、房管部门已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已颁发《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的,不论房屋性质,也不论房屋层次,均不再去规划部门审批;
(3)、原有厂房内再办工业企业,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
(4)、宾馆主楼一楼作为经营用房,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但其裙房仍需报批。
注:经济适用房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4、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1)、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更换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4)、如实际经营地址尚未确定门牌号码的,由申请人提供场所具体位置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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