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中介机构受雇于工厂,通过其提供的中介服务与他人签署了借款合同,然而却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清偿欠款的义务时,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中介机构作为居间人,因未遵循合同条款规定而未切实履行应尽之义务,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强制执行合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及赔偿由此给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等等。
同时,依照同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一方若未能及时履行已有的金钱债务,那么债权人可以书面形式请求负债者予以支付。
在此情形之下,债权人有权向中介机构提出支付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如有合同中关于利息的明确约定)的要求。
若中介机构拒绝支付或无力支付上述款项,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介机构履行还款义务,并且依据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需提供借款合同、资金往来记录、催收欠款的相关文件等相关证据,以证实借款事实的存在以及中介机构的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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