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种抗辩权是否存在区域差异
1.主张权利人不同。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的后履行义务一方,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2.法律义务不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通知和举证两项随附的义务。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前或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时,可直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不同。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中主张权利。不安抗辩权人只能在合同履行前主张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如何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
1.双方当事人签订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的债务履行期届满;
3.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出现了中止履行合同的法定情形;
4.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担保;
5.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等。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义务有哪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个合理期限(不超过30天),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另外,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负有举证和通知两项法定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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