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可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拒不缴纳,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不能采取上述措施的,公安机关可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公安分局不予立案
甲公司经理得知业务员卷走货款后,立即收集材料准备报警。十堰乙公司的注册地在茅箭区。甲公司法务便带着有关证据到茅箭区公安分局立案。立案没成功后找到我们律师事务所。
我们看到他的材料不由庆幸没立案成功,否则会有更大的麻烦。原因是该法务是按照侵占罪报警,但实际上应认定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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