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署名权署名权作为作者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在各国法律中均有规定。关于什么是署名权,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和在作品上签名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的作品及其复制品上标注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表达权。第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署名权与署名权相联系,人们很容易将署名权与署名权错误地等同起来。第二种观点关注署名权与署名权的区别,准确把握署名权的本质,即在作品及其复制品上标注姓名的权利,而不论放弃署名权后标注姓名的目的如何,作品的使用是否侵犯署名权,是决定是否显示作者身份、如何显示作者身份的权利。他人擅自删除作者署名、增加未参与创作的他人署名、改变作者署名方式等都是侵犯署名权益的行为。真实作者与他人就转让或者放弃署名权益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作者可以随时食言。但是,原因转让、放弃署名权而取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他人有权要求作者返还。相反,如果协议受法律保护,则作者无权主张签名的权益,否则将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名权益转让或放弃的效力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首先,严格禁止转让或者放弃署名权,绝对无效,违反公共秩序、良好习惯和诚实信用。学术论文署名用于交易的,违反学术道德,应当无效。特别是聘请他人撰写自己的学位论文,也违反了诚信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禁止
其次,在判断署名权益的转让或者放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时,应当考虑作品是否具有个人性或者不可替代性。署名权的转让和放弃,对具有高度个人性或者不可替代性的作品不具有法律效力。比如,艺术价值高的作品都是针对艺术的体现,艺术性很难脱离个体人格因素。其他人通常很难独立创作同一作品,因此具有很强的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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