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劳社老〔2005〕70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自1992年实施以来,为建立完善我市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促进企业生产、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3年、2004年相继公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试行办法》,并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将取代原有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企业年金在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配套政策。为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确保我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稳妥衔接,经与市财政局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5月1日起,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受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
二、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符合享受条件的,其待遇支付仍按原规定执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仍按原规定记帐利率计息。
三、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原已受理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处理有待国家和省明确有关政策规定后,按国家和省规定办理。
四、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清理已受理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做到帐实相符,规范管理,并认真做好有关企业的政策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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