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有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国有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导致国家不再具有控制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通过直接协议的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1)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2)控股(集团)公司内部资产重组(3)其他特殊原因,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拟通过直接协议转让方式重组控股(集团)公司内部资产的,由财政部负责产权转让;控股(集团)公司负责一级以下子公司的产权转让,其中:控股上市公司拟通过直接协议转让股份的,应当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六条转让人直接协议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应当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组织制定转让方案、资产评估、报送审查材料、签订转让协议、收取转让价款,《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国有金融企业拟直接协议转让的,在实施内部资产重组过程中,非上市企业产权直接协议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批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且转让方和受让方为控股(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可以不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次审计确认的资产净值
第三十八条金融企业以金融部门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审核,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转让人拟通过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并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转让人应当将拟直接协议转让的股份情况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拟通过直接协议转让股份的,应当经财务部门批准
全文74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