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基本常识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原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失去法律效力,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程中不能再继续适用。交通民警警从5月1日起,对新查处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只可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办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案件中,不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的标准和代码,按照省公安厅的规定执行。
二、哪些情形可以扣留车辆
1、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罚款处罚的;
2、公路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的;
3、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4、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5、具有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7、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8、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三、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权限及程序
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地交警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经办案大队、法制办公室和支队领导审核、审批后,由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支队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处室办案室以支队直属大队名义作出决定。
(一)简易程序处罚范围: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现场处罚,由值勤民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者警告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时,可由一名民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二)一般程序处罚范围:
依法对违法单位或行为人作出200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由二名以上民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具体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7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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