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五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是什么意思?
首先,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构成: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3、主体是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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