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客观方面
时间:2023-03-14 09:01:29 1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客观方面是指债务人做出侵害债权的行为,详细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1、存在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

若存在①放弃其到期债权②无偿转让财产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这三种行为,以致不能清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则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毁损、抛弃财产,导致财产不存在了,债权人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可能。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以给付金钱为内容

处分行为以给付金钱为内容是因为这直接影响财产,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不直接影响财产的行为包括: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行为等。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侵害到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减少了自己的责任财产,致使自己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我们可以将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分为两种情形:①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的行为,如:免除他人的债务;②债务人消极地增加债务,如:明知自己欠款仍为他人提供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等。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虽有危害债权的故意,但实际并未对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则不能行使撤销权。

一、行使撤销权的效力是怎样的

1、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将债权让与他人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移转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移转。

2、对相对人(或受益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因其行为而已经占有财产的相对人或已受益的受益人,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行使撤销权人或债务人都有权要求相对人或受益人返还财产给债务人,如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同时,在有偿处分行为中,相对人或受益人有权请求债务人返还其对价给付。

3、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务人行为一旦被撤销,对全体债权人均发生效力,由相对人或受益人返还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全体债权人(不含已设定特别担保之债权人)应对此平等受偿,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返还财产或利益无优先受偿权。但是,对其在诉讼上所支出之必要费用,应认为就追回之财产,债权人有优先取偿之权利。

4、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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