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碰到这种情况的,该如何确定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含义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该法的立法目的、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以及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为制止因特殊经销关系而知悉或使用他人商标的销售代理人或代表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抢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只限于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理商标注册等事宜的商标代理人、代表人,而且还包括总经销(独家经销)、总代理(独家代理)等特殊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
因此,总经销商、总代理商私自将委托企业的商标申请商标注册的,委托企业可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要求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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