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并非是有过错就要承担全部的责任,而是由专家鉴定组经过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依据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的大小来承担。
在医疗事故之中,不能够完全有医疗机构来承担责任,具体需要根据实际的医疗过程来进行确定。如果有患者进行不当,或者是已经由医疗机构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而患者还进行有损伤或者是去世的情况,那么一定要机构只需要承担部分责任,或者是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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