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实行公开审理,是行政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只有行政复议后才可以诉讼吗
部分行政行为可以不申请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三、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和实质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确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的原则是:
第一,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第二,正确处理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关系。
第三,由于当前我国的行政法还不完备,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还不够健全,因而对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还不宜规定过宽,而应逐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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