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回转与国家赔偿指的是什么
1、执行回转指的是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等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已被执行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一种救济制度;而国家赔偿指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经受害人申请应给予的赔偿。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二、执行回转有没有期限限制
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执行回转并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但是对于执行异议的审查,有一个月的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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