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庭上,闵某承认父母索要的事实,但辩称这些钱全用在了置办嫁妆、婚宴请客和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上;李某说因女方家索要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却没有证据佐证。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而闵、李二人的情况并不符合上述规定,为此法院维持一审原判,准许二人离婚,不予支持李某要求闵某返还彩礼的请求。
全文24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