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提起公诉是刑事诉讼中侦查后和审判前之间的一个独立的阶段,对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①公诉是侦查后和审判前之间的一处独立的阶段,它是联系侦查与审判的惟一桥梁,其任务表明了侦查活动的终结,并对侦查活动实行全面监督,保证了办案质量。公诉又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提供了前提,对审判顺利进行,实现审判任务有重要意义,也是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的重要环节。
②公诉制度促成了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的分离,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实现诉讼程序的客观公正性。
③公诉制度是保卫人民民主政权,保障公民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庭前审查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第6项规定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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