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批准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超过2个月;因案情复杂,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2个月;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在延长2个月;也就是说,在侦查阶段,被批捕后,最长羁押期限为7个月。但,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一、立案调查期限
公安立案后的侦查期限,对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可以超出两个月。案件复杂,逾期未能审结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因(一)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涉及犯罪集团的重大案件;(三)重大复杂案件,涉及面广,取证困难;(四)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延长侦查期满仍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二、侦查阶段时间
一般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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