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基费的缴纳问题
时间:2023-04-22 14:01:25 21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网友提问:

我家是农村的,现在生产队和居委会批地建房,可是居委会要我家交纳12000的地基费,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我家有四口人,父亲退休后户口转到生产队(参加工作时转出去了)。母亲一直是生产队的。我在城里找到工作,户口转出来了。妹妹考上大学,还没毕业,户口是临时在学校。

我父亲有三兄弟,我父亲是老二。80年前,三兄弟都住祖房。后来老大批到地基28.8平方米给我父亲建房,81年建好(注:后来自己出钱买了15.2平方米,建好后是44平方米)。老三也在82年后出来自己批地建了房。同时我父亲和老三脱离祖房,祖房归老大所有(注:祖房60平方米,82年就已经拆了建成新房,未超标,老大土地证上也已经注明具体位置,也就是说祖房已经完全归老大所有,与我父亲、老三无关)。

现在交旧建新,我家已经交了81年建的44平方米老房子,现在生产队又说还要把祖房(老大的房子)分成三份,每份20平方米,按600元/平方米买土地,所以我家还要交纳12000元。请问,这12000元该交吗?我该依照什么政策?我该怎么办?

问题答复: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第三条:各地区要做好以下工作:(二)确定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时,对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的,既要体现有偿原则,又要照顾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少用少交费,多用多交费;超标准用地的,应规定较高的收费标准;对级差收益较高地段,收费标准要适当提高。

对宅基地的收费标准各地有各地的规定,全国各地不会相同。但大的原则是对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的,既要体现有偿原则,又要照顾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少用少交费,多用多交费。对超标准用地的,应规定较高的收费标准。因此本案你家应当交多少费用,你最好再到当地的有关部门或律师事务所询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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